Hey大家好我是PETERWU,
最近被諮詢一個智障簡單的法律問題,但很訝異一般民眾素樸的法感情會對這個問題有疑問,所以來做案例分享:
事實略為學生花錢請老師排舞,老師把排舞拿去工作室堂課教。
我們來看法條,
著作權法第 12 條,
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。
依前項規定,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。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
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。
涵攝:學生出錢請老師排舞,老師受聘人是著作人,著作財產權(公開演出、重製...)沒有特別約定的話,歸老師所有,但學生身為出資人可以利用。
打完收工,真的沒有到扯什麼文化、職業道德這麼複雜。就契約自由、授權合約也沒有要式性,只是買舞當下你有沒有考慮到而已。